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死者老母向殡仪馆索赔十万元

2000-05-28 来源:文摘报  我有话说

王抗美

去年11月20日,74岁的离休干部张波的儿子吴某在上海龙华医院病逝。张波对儿子死亡产生了怀疑。为查清儿子的死因,她委托律师与医院交涉。

11月23日,吴某的追悼会后,张波即向龙华殡仪馆提出保留吴某的遗体,并办妥了所有手续,龙华殡仪馆收取了遗体保管押金1500元,并出具了书面字据。

今年1月28日,张波被告知,儿子的遗体已被火化。张波将龙华殡仪馆告上了法庭。法庭上,被告陈述,火化吴某遗体的依据是原告的孙女(吴某女儿)曾经于去年11月23日在火化证上签过名,“同意火化“。

原告代理人认为,主张保留遗体的是原告,因此有权处分遗体者是原告而非原告之孙女,更非被告。尽管原告的孙女曾经签字同意火化,但被告收取了原告交纳的遗体保管押金并出具了收据,它意味着已经否定了先前那份“同意火化”的约定。

吴某遗体被火化使重要证据灭失,它剥夺了原告在医疗纠纷中的诉权,原告因此向法院提出:被告应当对遗体保管不当承担民事责任并赔偿10万元。

被告提出异议:我国法律没有对灭失证据赔偿的规定。

因证据灭失而造成的精神损害该如何度量?对证据的灭失该怎样赔偿?法律目前并无具体规定。吴某的女儿同意火化,而吴某的老母则要求保留遗体,殡仪馆究竟该听谁的?人们拭目以待。

(《上海法制报》2000.5.19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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